多學科視域下的歐洲中世紀經濟倫理研究
摘 要:
歐洲中世紀經濟倫理研究以經濟學、史學和法學解釋最為突出。經濟學解釋重在闡明其中的一系列經濟觀念在經濟學史上的地位,其貢獻不可替代。史學解釋重在討論其與資本主義的關系、各經濟現象的合法性、猶太人的“放貸者”形象建構、經濟倫理的基層實施、其與貧窮/慈善/醫院的關系等,發經濟學、法學解釋等之所未發。法學解釋重在從中揭示多元公正觀、自然法分析、神學與教會法之關系、教會法庭的敦促還貸機制、教會的經濟立法等,凸顯法史路徑的特長。既有解釋已具學科對話基礎,如朗厄姆的經濟學與倫理學視野、畢宏的史學與經濟學眼光、經濟法學路徑等。然而,既有解釋在學科對話上仍有推進的空間,如關于奧利維的“資本”論,就存在用現代經濟學思維過度闡釋而忽略其歷史情境的問題。未來的研究可考慮以此問題為例,通過兩種努力實現對研究對象的更立體、有機的解釋:個體研究者提升綜合運用經濟學、史學、法學乃至其他學科相關成果的能力,而不同學科研究者之間則可開展集體研究與寫作。
關鍵詞:多學科;中世紀經濟倫理史;經濟學;法學;教會法;社會文化史;
Review of the Study of the Medieval Economic Ethics in the Western Academia from
Multidisciplinary Perspective
Liu Zhaojing
Abstract:
Among the approaches relating to the study of medieval economic ethics,the economic,historical and legal history interpretations are the most prominent. The economic approach mainly aims at exploring the place of various economic ideas,such as that of interest in the history of economics,making advances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subject which other approaches cannot make. The goal of the historical approach is mainly to discus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ubject and capitalism,the validity of many economic activities,the image of the Jewish moneylender,the translation of economic ethics into practice and so forth,offering interpretations which other approaches cannot give. The major concerns of the legal historical approach are the multidimensional medieval idea of justice,the natural law analysis,the relations of theology with canon law,the debt repayment system prompted by the ecclesiastical courts,the Church's economic legislations and so forth,standing in contrast to the said two approaches. The existing interpretations are partly transdisciplinary,as exemplified by Langholm's economics and ethics approach,Piron's historical investigation with an economic flavour,and the economic and legal approach. There remains much room,however,for the existing interpretations to make further multidisciplinary attempts,as can be seen from the case of Olivi's view of capital,from which emerges the problem that an overinterpretation is given by economists due to a lack of consciousness of the historical context. In response to such a problem and the need for further multidisciplinary attempts in general,future research can be conducted in two ways: individual researchers are expected to be able to absorb insights from economists,historians,legal historians and many others,and as an alternative,scholars from different disciplines can try to cooperate with each other in their researches.
在歐洲中世紀,基督教會的道德倫理訓誡引導著人們的各方面行為,經濟社會領域尤其如此。這和現代社會構成了明顯對比。1與這種對比相關,學界在對現代經濟問題進行反思時,往往把歐洲中世紀經濟當作一個參照系,借以審視現代經濟演進的路徑及其“根脈”。2正是在這樣一種反思中,歐洲中世紀經濟倫理一再進入人們的視野。歐洲中世紀經濟倫理是指中世紀基督教會為規范現實中的經濟社會行為而構建、闡釋、實施并加以維護和調整的一系列道德倫理規范,以及這種規范在世俗法令、基層“牧靈”工作與習俗中的種種體現。構成這種規范的主要有《圣經》相關規定、早期教父學、教會歷代法令法規(如教皇教令、宗教會議法令和各法令匯編),以及歷代經院學者所展開的各種“經濟”闡釋。所有這一切,構成了教會在經濟社會領域的“教導”與治理機制。
在今天探討中世紀經濟倫理研究,我們首先要考慮的是:在既有研究之外,我們還有無討論的空間?對此進行追問,便會從深層次上觸及這一論域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在于:中世紀是一個尚未有現代學科意識與建制的時代,這要求身處現代學科分化背景下的我們,盡力克服學科隔閡帶來的弊端。需知,中世紀經濟倫理的主導者是基督教會,這使它具有宗教的內涵。它適用于當時的基督徒農民、手工業者和商人等,因此又具有經濟的維度。它以各種法令為依據,因而還有法的意涵。它的實施涉及當時的社會、政治與文化價值觀,因此它還是一個社會、政治與文化問題。凡此種種,皆表明它是一個跨學科論域。然而,隨著學科分化的不斷深化,既有研究中一再出現學科間“自說自話”或“各有誤讀”的情形。
如前所述,中世紀經濟倫理本質上是一個跨學科論題。而既有研究則是沿各學科的旨趣擷取該論域的某個(些)特定維度加以探察,從而促成了解釋該論域的各種學科方法,如經濟學解釋、社會與政治解釋、心態史解釋、社會文化史解釋、法學解釋等。這些解釋是否適應該論域的綜合性路徑要求?它們在跨學科方向上有何成就和基礎?有何問題與不足?在其基礎上,我們可否找到推進該方向研究的可能路徑或方案?本文旨在回答這些問題。
一、 中世紀經濟倫理的經濟學解釋
從整個中世紀經濟倫理研究史來看,經濟研究者關注中世紀經濟倫理,主要在于從中發掘“經濟學”要素,亦即從經濟學的問題意識出發,探討它對于經濟觀念、思想或制度的演進、經濟學的發展以及經濟學反思的意義。值得注意的是,中世紀經濟倫理往往包含對信貸尤其是高利貸(usura/usury, 即放貸取息3)的討論,因而在某種意義上,它又是一種與信貸相關的倫理。對于放貸取息,中世紀基督教會持反對態度,這主要是因為基督教的道德倫理教導尤其是《圣經》反對并禁止放貸取息,認為利息有違公平正義、博愛德性和共同福祉追求。因此,無論是當時的教會(出于管理需要)還是后世的研究者(基于研究意識),在討論經濟倫理時,都把利息問題當作一個重點。
中世紀經濟倫理的經濟學解釋大體有六類嘗試,每類嘗試都針對特定的經濟學話題。相對而言,“利息理論”視角更早出現。4為何經濟研究者關心利息理論?從奧地利經濟學派經濟學家龐巴維克的解釋來看,原因在于:在經濟研究中,利息的理論問題是討論資本為何會產生利息,而利息的社會與政治問題所要問的,則是資本應不應當產生利息。5在龐巴維克這里,利息的理論問題正是“經濟學”的關心所在。不過,面對中世紀時期利息的理論問題與社會政治問題交相混融的情形,他也無法將二者截然分開,而只能從中選擇性地發掘自己關心的要素,也即從基督教倫理中發掘經濟學元素。這就能解釋為何他格外關心12世紀以后的經院學者的“信貸”論述,而對此前的時段不甚在意。6與此相關,他的史料運用也是高度選擇性的。至于他的具體結論,則是洞見與問題并存。7
龐巴維克是在否定的意義上(即中世紀教會不認可利息的意義上)談論利息理論。這和霍默與希拉考察中世紀利率的思路有所不同?;裟c希拉重在探討中世紀社會如何逐漸正面認可利息與利率。他們通過考察一些典型案例如政府公債、虔愛基金(mons pietatis, 一種借貸形式)等,來揭示這一點。8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在理解中世紀信貸現象時,基本上是以某種現代經濟行為作類比,例如將虔愛基金類比為現代儲蓄銀行。9無疑,這些類比都受到了現代經濟學思維的影響,同時也難免帶來“時代錯置”的問題。另外,作者以利率和利息理論的發展為主線考察中世紀信貸倫理,容易讓人以為在上述典型案例中,教會正面認可了利息。然而實際情形正好相反。這和現代社會正面認可取息行為的情況是不同的。由此可見,經濟學解釋要想更具有說服力,不能忽視歷史事物的語境。
信貸涉及信貸觀念、理論和利率,也涉及信貸形式及其運行機制?!般y行業”就是其中之一。在經濟學家德胡維爾的開拓下,中世紀銀行業及其歷史受到學界的空前關注。德胡維爾的銀行業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其會計學訓練與早年的銀行職業生涯。得益于此,他的銀行業研究,尤其是匯票機制研究,取得了開創性進展,為學界開辟了新領地。如果說經濟學家能為中世紀研究做出難以替代的貢獻的話,那么德胡維爾的研究就是其中突出的一例。在歷史情境中對浩繁的銀行匯票和賬目材料進行深入的專業分析并非易事,而對于歷史學家來說,情形尤其如此。10此外,他的專業分析并沒有拘泥于純技術視角,而是注意到銀行獲利機制與教會反高利貸的道德、輿論與政治情勢之間的微妙關系。11
和中世紀信貸相關但并不重疊的一個問題就是“公平價格”問題。何為公平價格?學界的基本共識是:它是一種有彈性、動態的“市場價格”。12關 于該問題與教會高利貸禁令的關系,學界一度存在分歧,直至近期才有了進一步的解釋。這種解釋是:賒買賒賣使公平價格理論與高利貸禁令發生了實質性聯系。在這一點上,努南的觀點不免有誤,伍德的認識與努南的理由不同,但結論相同,亦有問題。而朗厄姆的說法雖不乏洞見,但仍有失粗 泛。13注意到這種關系,我們就能理解為何學者們在研究高利貸問題時,總是不離對公平價格的討論。14將富 于倫理色彩的公平價格概念與富于經濟學內涵的市場價格概念對應,這在深層次上構建起了中世紀信貸倫理與后世經濟學之間的聯 系。
信貸既有實物形式,也有貨幣形式。當貨幣充當信貸之物時,關于信貸的討論也就自然包含了對貨幣的討論?;赝麑W界研究,我們可總結出七個重要角度。一是貨幣的用途,如充當價值尺度的虛擬/記賬貨幣15和作為商品的、參與流通的實在貨幣。16二是貨幣作為可消耗/消費物的屬性。17三是貨幣作為可替代物的屬性。18四是貨幣的不可增殖性。19五是貨幣的價值。20六是貨幣能否充當資本。21七 是亞當·斯密以前的貨幣/價值理論。這一視角意在表明,斯密以前的理論與以后的理論有重要區別,區別在于:以前的理論構成了另一種經濟學傳統,這種傳統不應被斯密以后的理論遮 蔽。22
和單獨針對某一經濟學話題的做法不同,綜合性的經濟學解釋則是將多個彼此相關的經濟學范疇加以綜合分析?!熬C合”并非任意的堆砌,而是有其內在邏輯。在這方面,學界大體有十三種嘗試。阿什利討論價值、資本等,其總的邏輯框架為“英格蘭經濟理論”。講英格蘭經濟理論,其意在于“國民經濟學”分析。聯系其學術背景,可見該經濟理論帶有明顯的時代痕 跡。23當 然,他對上述分析范疇率先加以關注,在學術史上具有重要意義。不過,其論見如今多已成學界常識。
奧布萊恩分析中世紀高利貸禁令及各種“例外情形”,其邏輯框架為“中世紀的經濟教導”。奧布萊恩為何重視中世紀的經濟教導?原因在于他認為現實經濟與社會需要反思,而且自古典經濟學以來的經濟學與倫理學日益兩分的傾向讓他尤其不滿。24他的這一追求可謂現代經濟學進行自我反思的早期樣例。不過,其案例分析的廣度與深度仍比較有限,因為其分析視角也是有限的,或者說是高度選擇性的。25
德胡維爾分析商業、銀行業與高利貸,其框架為“經院經濟思想”。講經院經濟思想,既要說出它與后世經濟思想的聯系,又要說出它的特性,即“中世紀經院神學”特征。26
朗厄姆分析價格與價值、財富與貨幣、交換與高利貸、勞動與時間等,其框架為“中世紀經院經濟學”。27講經院經濟學,實為既要闡明中世紀經濟倫理包含或至少孕育了后世的多種經濟觀念或思想,指出過于倚重或強調啟蒙時代以降的經濟學的偏頗與扭曲之弊,又要指出在中世紀語境中經濟學與倫理學不可分割的內情。28此外,朗厄姆要表明的是,公平契約的要義在于交換正義。所謂貨幣與勞動的關系,其義在于貨幣要想產生額外的經濟價值,須與勞動結合。所謂貨幣與時間的關系,即指兩者都需要與勞動結合,如此才具有經濟學意義,因為純粹物理意義上的時間流逝不具有經濟價值。29
熊彼特分析貨幣、高利貸與資本,其框架為“經濟分析”。其分析重在闡明兩個問題。一是,中世紀經院學者所說的勞動收益實為勞動報酬,而非勞動價值,更不意味著勞動價值理論由此誕生。30這一點與朗厄姆的結論一致。31二是,只有到了14—17世紀,資本觀念和利息理論才得以萌生。32也只有等到勞動價值理論、資本觀念和利息理論誕生的時代,“經濟分析”才真正成型。熊彼特所謂經濟分析,無疑也是現代經濟學意義上的。
羅斯巴德分析貨幣、勞動價值理論、資本等,其邏輯框架為“亞當·斯密以前的經濟思想”。33對于羅斯巴德的分析,我們需區別看待。一方面,他在闡明中世紀經濟倫理對于現代經濟學的意義,呼吁經濟學家關注斯密以前的經濟思想,以及指出經濟學家的古語言學術訓練問題時,頗發人深省。但另一方面,他也留下了一些遺憾,最突出的例子就是,他在解釋阿奎那的相關論說時,有混淆概念、簡單化處理之嫌。34
托德斯基尼、斯皮齊阿尼、弗拉德萊爾和畢宏分析貨幣、高利貸與資本,針對的是經院學者奧利維(Petrus Joannis Olivi, 約1247/1248—1298年)的高利貸和“資本”(capitale)論說。35當然,關于他所論“資本”到底有何內涵,其與現代資本到底有何關系,目前學界仍無定論。36格萊瑟爾和沙因克曼討論“各種限制利息的情形”,其邏輯為“經濟分析”。37門羅討論年金、稅收等,其邏輯為“城市公共金融”。38荷西菲爾德討論“阿奎那與市場”,其邏輯為“通向幸福目標的人性化經濟(學)”,旨在反思經濟學中的“經濟人”預設。39此外,還有相當多的研究者將各種分析范疇納入“經濟思想(史)”或“經濟倫理”框架,以探察其意涵。40
在進行經濟學解釋的諸位學者中,朗厄姆可謂最為突出。其突出之處重點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他的跨學科研究。按照伍德的說法,他的研究“徹底改變了人們探察中世紀經濟倫理的路徑”。41相較于其他學者,朗厄姆更注重從中世紀史中汲取營養,從而促成了他的出色的歷史語境意識。42二是他對相關史料的空前運用。例如,他空前運用了尚未出版的手稿和較少為學界所用的聽告解手冊?;谶@些材料,他展開了諸多開拓性解釋和精彩案例研究,堪稱經濟學界與中世紀學界之雙重首創。43三是他的諸多重要觀點。例如,通過他的努力,交換中的“強迫”問題成為正式的經濟學分析范疇;學界長期以來有關貨幣價值的各種混淆不清的問題,得以澄清;勤勉勞動實為蘊含經濟理性的勞動這一解釋,正式進入人們的視野;揭示貨幣與勞動、貨幣與時間的內在關聯的嘗試,得以真正實現。44
無論是方法與立意,還是概念與邏輯,都體現出人們在探察中世紀經濟倫理過程中的經濟學素養和關切。不同的是,有的人純粹從自身學科出發,一以貫之地用經濟學標準衡量研究對象。有的則不滿于亞當·斯密以后的經濟學“一家獨大”的局面,試圖回望斯密以前的經濟學傳統,并借此反思現代經濟學。而有的則重在揭示中世紀經濟倫理中經濟學與倫理學并存的事實,指出兩者都可提供經濟學思想資源。后一種研究路徑事實上已開始突破自身學科意識的界限。45在這方面,朗厄姆自始至終都在貫徹自己的研究理念。46通過這種研究,他的跨學科嘗試有了切實的開端。47
中世紀經濟倫理是一個一體多面的話題。經濟學家感興趣的主要是它的“經濟”和“理論”成分,但也或多或少注意到它們的社會、政治與文化語境。不過,這種注意終歸不是經濟學家的主要任務。將之當作主要任務的,是中世紀史家。正是這種主要任務上的區別和深層邏輯上的無法割裂的關系,使經濟學家與歷史學家的解釋成為中世紀經濟倫理解釋的兩個互補又互釋的維度。那么,中世紀史家又如何解釋中世紀經濟倫理?
二、 從“社會與政治問題”范疇到社會文化史論域
中世紀經濟倫理不僅是觀念和理論,還是教會對待現實經濟行為的一種措施和機制。用龐巴維克的話說,教會需要面對信貸的“社會與政治問題”,也即我們所說的道德倫理問題。這種問題關乎利息的合法性和存廢,亦關乎經濟、社會與政治秩序的構建和演化。所以,要想更全面地認識這種倫理,就需要將其置于同時期的歷史與社會語境加以考慮。
中世紀基督教會討論信貸,免不了要討論商業和利潤、借貸與利息、勤勉勞動(industria)與勞動報酬、利潤補償、資本等問題。受“歷史的連續性”思維啟發,同時也受韋伯等研究的促動,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在探討這類話題時著意考量兩個宏大問題:它們有何“現代”意蘊?它們和“資本主義”有何關系?前述宏大問題又包含一系列具體問題,如理性主義、科學思想、保險思想、資本市場發展與資本主義精神等。討論理性主義的誕生,離不開對經濟理性的探討。48講科學思想的出現,離不開對貨幣和市場交換的關注,因為商業的發展催生了各種技術、理念甚至思想。49講保險思想,實際上正是講保險觀念如何從中世紀高利貸禁令之下逐漸走向現代化。50講資本市場發展,主要在于通過考察中世紀教會對消費性和生產性借貸的差別化管理,亦即禁止前者而允許后者,闡明高利貸禁令并沒有阻礙資本市場的發展。51“差別化管理”與“資本市場發展”這對分析范疇具有啟發性,但對于差別化管理到底是發生在消費性與生產性借貸之間,還是發生在不同社會階層之間,我們還需慎重判斷。因為不可否認的是,教會對大商人—銀行家和小規模放貸者的態度是有區別的:教會與銀行曾長期合作;但這種情形在小規模放貸者身上,就難以發生。52再者,關于銀行放貸到底是消費性放貸還是生產性放貸,以及消費性放貸是否必然遭到禁止,我們也不能做絕對判斷。因為我們看到,教皇為了開銷和世俗君主為了作戰,曾一度向銀行舉債,但這種具有消費性質的借貸,并未引發倫理大討論,遑論遭到禁止,至少從目前的研究來看是如此。53所以,中世紀西歐的差別化管理(如果存在差別化管理的話)更似發生在不同社會階層之間。換言之,導致差別化處理的不是借貸的用途,而是它背后的社會關系網絡和權力。
講教會經濟倫理與資本主義興起,實則講資本主義式謀利觀念等與中世紀經濟倫理到底有何關系。54在這方面,曾有較多學者認為是后者孕育了前者;但也有學者認為,中世紀并不存在“資本主義”。55用“歷史的連續性”思維考察中世紀經濟倫理,實際上和用“資本主義精神”視角看問題在深層次上是相通的,因為二者都強調中世紀和后世尤其是資本主義的聯系。但提出資本主義精神孕育于中世紀經濟倫理的學者的特別之處還在于,他們有意識地借鑒韋伯式視角,但對韋伯“鐘情于”新教倫理的做法提出質疑,將資本主義精神發生的譜系追溯至中世紀經濟倫理。這種思維或視角具有一定的啟發性,但就目前所見的材料而言,尚值得商榷。
作為一種應對措施和機制,中世紀經濟倫理自然會涉及具體的經濟活動。這些經濟活動主要包括:意大利城市國家公債、虔愛基金、保險、損失補償、銀行業、賒賣、合伙制和典當等。在這些行為中,公債是一大重點。而公債研究則是和柯西納爾、阿姆斯特朗與穆勒等權威學者的名字聯系在一起的??偟恼f來,探討公債實際上是要說明教會有關公債是否為高利貸的爭論,是如何同城市國家的經濟、社會、政治與對外戰爭情勢互相影響的。此外,學者們還表明,教會對公債的界定是如何從“高利貸”一步步轉變為“公共金融”的,也就是說,公債的合法性最終是如何建立 的。56
和公債問題受重視程度相當的是虔愛基金。所謂虔愛基金,即指教會依托教眾捐贈或其他資金來源向社會提供的一種低息放貸。不過在教會的界定中,“低息”不是利息,而是適度的管理費用,體現的是基督教的博愛德性。教會為何創辦虔愛基金?穆扎列里、門寧、普羅迪和托阿弗等學者從經濟、社會、政治和族群關系等方面入手,對其做了各自的解釋。解釋可以概括為兩點:一是,在新的時代情勢下,教會試圖維護自己的道德話語權。為此,教會通過低息(也即它所說的無息)借貸把需要借貸的教眾爭取過來,使其不受信貸市場的支配。二是,教會意在用低息優勢同猶太高利貸者“爭奪”借貸者,以防止猶太人對基督徒施加不利影響。57可見,虔愛基金其實是一個涉及經濟、社會、政治與族群關系的復雜問題。
對于其他經濟行為,學者們也進行了考察。討論損失補償,實則討論本金償還的正當性和利息補償的非正當性。58討論銀行業,主要在于指出銀行匯票機制對于規避高利貸禁令的策略性質。59探察賒賣,主要在于分析該種行為集買賣和借貸于一體的雙重特性。60探察合伙制,主要在于說明教會為何認可這種行為。61考察典當,重在指出它是一種“獲準經營的高利貸”。62
從以上討論可知,在中世紀歐洲,猶太人已涉身信貸領域,而且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關于猶太人的放貸,學界主要有四大研究重點。一是猶太人和基督徒各自援用《圣經》來解釋對方的放貸行為,作為一個文本整體,《圣經》如何做到不自相矛 盾。63二 是教俗當局對待猶太人的復雜態度。一方面,教俗官方在道德上譴責猶太人,并以政治權威待之,但另一方面又和他們維系著各種經濟聯 系。64三 是猶太人在基督教世界扮演的重要角色。例如,在意大利某些城市的虔愛基金啟動資金的籌措上,猶太人就起到了關鍵作用。但是,基督教會并沒有一味地接受這一事實,而是通過自己的道德倫理教導和社會“動員”機制(如托缽修會的公開布道)影響教眾,迫使猶太人放棄對基督徒的利息要 求。65四 是猶太人的“放貸者”形象建構。此為學界在此方面的最新反思。根據朱莉·梅爾的批判式考察,大多數中世紀猶太人和基督徒的境遇與表現并沒有太大不同,真正專門以放貸為業的猶太人其實很少,故而所謂“放貸者”形象其實并不符合歷史真實,而是一種人為制造的“神 話”。66
如果說針對未放貸的人教會可以預先訓導,那么對于已放貸的人,教會又該如何做呢?對此,學界主要關注兩個方面:一是教會應對高利貸(者)的“內”“外”兩種機制,即聽告解和教會法庭審判;二是高利貸的償還機制。67值得一提的是,在聽告解問題上,學界已發掘并運用了越來越多的聽告解手冊,這是史料運用上的一項開創性工作,勒高夫和朗厄姆在這方面表現尤為突出。68在將來的研究中,此類材料仍有待大力發掘和利用。69
在教會教導和經濟、社會因素與政治現實相互作用的情境下,中世紀人是否表現出某種集體觀念或“心態”?從此類學術關切出發,勒高夫和古列維奇等進行了解釋。勒高夫的解釋旨在展示中世紀人的相關觀念或精神結構及其內在演化。他想表明的是,煉獄的誕生對于高利貸禁令之下的高利貸者的命運意義重大。因為在煉獄誕生前,高利貸者在利益和德性、罪孽和拯救之間只能二者選其一。而在煉獄誕生后,高利貸者則可以二者保全,因為臨終告解既承認也成全了一個人在有生之年獲利的事實,又在生命的最后一刻通過棄財或捐贈遺囑,為其求得了“一張通往天國的通行證”。70勒高夫還分析了經濟倫理的具體要素,如“勞動”觀念如何演變,“商人的時間”觀念如何成型,以及“我的時間”即個體時間觀念如何誕生。71不過,勒高夫所訴諸的“心態”與“精神結構”分析工具,使他在某種程度上忽略了觀念或意識的內在差異性與復雜性,而且對于行為、事實或制度層面的關注也比較有限。
古列維奇也運用“精神結構”概念。雖然他的一些具體觀點如今已成學界共識,但其語境、材料和視角意識仍值得我們重視。他認為,嚴格意義上的經濟理論在中世紀神學中并不存在;高利貸禁令真正影響的是那些小額放貸者,而大商人—銀行家等則享有各種便利;不過,公眾對高利貸的負面態度起到了深層、普遍的約束作用。在材料上,古列維奇認為未來的相關研究可注重對諸多放貸者的臨終遺囑的利 用。72他 能夠指出遺囑類材料的利用空間和潛在價值,可謂獨具慧眼,因為這類材料雖然十分重要,但在經濟倫理研究中,既未見有人如此明確地提出,也少有人對之加以充分利用。遺囑類材料的整理和運用仍是將來中世紀經濟倫理研究的重要方向之一。
信貸活動需要在具體的社會關系中進行,教會對經濟倫理的構建和實施也是如此。正是在這種語境中,新時期以來的社會文化史研究對中世紀經濟倫理進行了新的詮釋。中世紀教會為何倡導無息借貸?社會文化史家認為,中世紀社會的“互助”“慷慨”與“恩惠”傳統和基督教的“兄弟情誼”觀念都深刻影響了這種倡導。73教會為何對高利貸禁令如此“執著”?社會文化史家認為,這是當時的新舊社會秩序與價值觀之間的張力使然。一方面,新興的商業階層憑借金錢與資本,使傳統貴族在物質上倚重他們,并對傳統的“封建”價值觀產生深層影響。另一方面,教會作為傳統貴族的代表,試圖利用可能的優勢對商人—放貸者施加影響,而高利貸禁令就是可資利用的優勢之一。美第奇銀行家族對教會提供高額捐贈,就是教會施加影響的明證。74有學者認為,傳統貴族與新興階層之間的這種較量,實為傳統“禮贈經濟”與新興“市場/信貸經濟”彼此共存、競爭的表現。75無疑,社會文化史的“社會關系網絡”思路借鑒了卡爾·波蘭尼的概念。76
自2016年以來,社會文化史解釋又呈現出新的趨向。趨向之一在于學界的關注點從中世紀城市轉向鄉村,從商業與信貸轉向農業與地主—農民關系,從上層轉向下層,從教會官方轉向地方社會。其最新代表為珍妮弗·霍爾。77與戴維斯的研究既相通又相異,霍爾的研究重點在于教會經濟倫理在英格蘭鄉村社會中的體現。78其研究具有開拓之功,不僅表現在其開拓性的話題選擇,還表現在與之相應的方法路徑選擇——“社會文化”研究。此外,霍爾還運用了更加多元的史料,如在傳統的經院學者論述、教會官方法令之外,還使用了地方檔案、文學作品等資料。79
和霍爾的旨趣有相通之處,泰勒·蘭格也重點關注中世紀經濟倫理的“地方”與“普通人”維度。具體說來,他關注的是13—16世紀法蘭西地方教會法庭運用開除教籍方式督促債務償還的歷史。為此,他選用了三個經典案例,涉及11000個“開除教籍”文本。蘭格想說明的是,教會法庭通過這類法律實踐在法蘭西乃至歐洲的地方經濟的演進、轉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正是通過這類司法實踐,日益變化的經濟活動得以“嵌入”傳統的宗教、道德與社會框架,成全了普通人的既要保有信仰和德性,又要求生存與發展的雙重期待。而這類實踐的衰退時期,恰好是宗教改革使教會司法權受限,從而開啟司法主權時代的時期。蘭格指出,這些都是以往研究所未能揭示的。蘭格的“嵌入”說和對宗教改革與歐洲司法、經濟轉型之間關系的強調,受到了卡爾·波蘭尼和馬克斯·韋伯的啟 發。80
趨向之三在于新時期的貧窮/窮人史、慈善史或醫院史中的“經濟倫理”探討。關于這一趨向,有兩點值得說明。一是,該方向自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由莫拉等學者開啟以來,81已 漸成一個研究領域。即便如此,它仍和中世紀經濟倫理研究相關,因為二者都關心“貧窮”“慈善”等問題。二是,近年的該領域研究頗具社會文化史意味。首先,自發端以來,該領域便特別關注“窮人的生活”,彰顯社會史的特點。其次,法莫、羅瑟爾、斯科特、戴維斯等學者的研究使之在此之外,亦具有文化史的旨 趣。82既 然貧窮問題與慈善問題彼此相通,而同時期的醫院主要也是一種慈善機構,而非現代意義上的、專門且專業的醫療機構,那么也就不難理解,為何學界的貧窮史、慈善史和醫院史研究彼此相連。
秉持“歷史的連續性”思維,該領域學者也注意反思以往研究割裂中世紀“慈善”與近代早期“濟貧”或“福利”舉措之間聯系的情形,意在揭示二者之間的連續性。目前,這種反思已形成一種趨勢。83不過,該領域的研究仍有推進的必要。一是,前述反思在史料和邏輯上是否經得起進一步的檢驗,還有待時日。二是,它的空間覆蓋范圍仍然有限。目前,研究仍以意大利(尤其是北部)和英格蘭等地為主。三是,它的時段覆蓋范圍有待延展。目前,研究仍以中世紀晚期為重點。四是,它的跨學科特點日益凸顯,但仍有努力的空間,例如對藝術材料的使用等。84五是,該領域雖注重對檔案的挖掘,但其史料運用仍受限制。在注重揭示“窮人”的聲音這一點上,學者們面臨可否、如何利用更多直接證據的難題。
第四種新趨向在于結合歷史編撰學和比較研究的優勢,對老問題加以新探察。此方面的最重要代表為朱莉·梅爾。85梅爾著力表明的是,在學界和一般讀者的認知中,“放貸者”之所以成了中世紀猶太人的代名詞,是一代又一代學者累積建構的結果,只不過這種結果并不符合中世紀猶太人的真實歷史樣態,而是成了一種“神話”。其真實歷史樣態為:在中世紀歐洲,例如在英格蘭,大部分猶太人和他們身邊的基督徒并無二致。而猶太人擁有和基督徒相似的經濟倫理這一事實也表明,他們并非一種“另類”存在。86
眾學者的社會文化史研究將中世紀經濟倫理研究帶向了新的前沿。從更廣泛的學術研究情勢來看,這一前沿的出現與整個社會文化史研究路徑的誕生和演進相關;甚至可以說,前者成為了后者的一部分。無疑,此種視野下的中世紀經濟倫理呈現出了新的內涵和意義。但同時我們也應看到,此種路徑下的研究并不意味著就窮盡了該領域的涵義,甚至可以取代其他路徑的研究。我們需要做的是,在汲取其長處之余,還需注意其未曾觸及的層面或維度,例如前文業已考察的“經濟”維度和接下來我們將要考察的“法”的維度。
三、 中世紀經濟倫理的法學解釋
法學(史)家關心中世紀經濟倫理,其意主要在于從中發掘具有法學旨趣的內涵,亦即從法學(史)的問題意識出發,探索它對于法觀念、思想、制度乃至整個法學學科的意義。于此而言,法學家與前述經濟學家的追求有某些類似之處。
法學(史)家能從中世紀經濟倫理中發掘什么?根據相關研究,我們可以總結出六類嘗試。其一為該方向的早期探索者、意大利經濟法學派的研究。該學派主要關心的是中世紀在法史尤其是意大利法史上的地位。87其 代表之一薩爾維奧里意在書寫一部通貫的意大利法史,因而在書中,他對法觀念的“歷史連續性”問題尤其重視。典型例證之一就是其有關“公平”觀念的歷時性考察。薩爾維奧里認為,考察中世紀經濟中的公平問題,不能將之狹隘地理解成純粹的、現代法律意義上的公平,而應該特別留意它的中世紀宗教與道德語境。例如,基督教教義、教會法和神學語境中的公平就以高利貸作為反例,認為它有悖公平;而世俗法如羅馬法、商法等則傾向于維護放貸者的權益,認為它恰恰體現了公 平。88薩爾維奧里的提醒對于我們認識中世紀經濟公正問題的豐富內涵,頗有助益。
在一篇著重討論教會法與民法關于高利貸的解釋的論文中,薩爾維奧里向我們揭示了在交換關系中,不同的法律對于“公平”有不同的界定,從而塑造了人們的多元公平 觀。89信 貸所涉及的重大問題之一便是利息的歸屬問題。薩爾維奧里的討論表明,按照中世紀教會法和經院學者的邏輯,債權人沒有理由要求債務人償付利息,但按照同時期的民法的解釋,放貸取息則屬正常、合法的行為,因為“通過引入一種補救機制,人們擁有了一種準用益 權”90。教 會法與民法之間的這種反差或張力,一則讓我們看到了兩者在根本出發點或預設前提上的差異,二則讓我們注意到“公平”觀念內涵的多元歧異性,三則讓我們留意教會法背后的倫理與羅馬法背后的態度彼此共存、角力的事實。
中世紀經濟倫理的第二類法學解釋為“自然法”分析,其重要代表為約翰·T.努南的研究。在努南看來,自然法解釋有兩層基本涵義。一是自然法層面的討論使經院學者的論斷具有了理性分析的內涵,而不再停留于原來的一味譴責層面。二是自然法解釋與民法解釋不同,它是基督教道德神學的演繹和延伸,其邏輯起點仍在基督教教義與道德形而上學之中。在此語境下,努南詳盡考察了教會自中世紀至現代的高利貸論,同時揭示了其背后的教會倫理依據,如時間的買賣、產權歸屬、勞動報酬、損失補償、逾期懲罰、公平正義、兄弟情誼、博愛德性 等。91努南的自然法視角對于增進我們對中世紀自然法的認識頗有助益,而他廣博又詳盡的案例考察尤其是許多至今都站得住腳的觀點,為他贏得了學術權威的地位,他的《高利貸的經院式分析》也因此成為而且仍將成為相關領域的經典。92
相關領域的第三類法學解釋在于從現代的部門法視角出發,探究中世紀經濟倫理中的法的意涵。相對而言,“商業法”視角更為突出。93有學者認為,商業法解釋不僅需要從法的體系角度進行,還需要重視歷史維度的考察。94延續這一邏輯,中世紀經濟倫理進入了商業法學家的視野。在中世紀歐洲,商業法有無“獨立性”?有學者認為,中世紀商人逐漸發展出了自身的行為規則如商業法。不過,這種法尚處于“自治法”階段,但“自治”也意味著商人的行為規則已擁有自身的存續空間,由此,它和教會法之間也就產生了一種持續的張力。95這種“自治法”精神還體現在商業契約之中。例如,中世紀的借貸合同就有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傾向,這與教會的傾向明顯不同。96如此,我們從商業法的獨立性角度,也能看出在中世紀經濟倫理內部,教會教導與商業法精神彼此歧異、競爭的事實。
第四類法學解釋旨在以具體的經院學者的高利貸論為例,探討中世紀教會法與基督教神學的微妙關系。通過詳盡考察錫耶納的杰拉爾和喬瓦尼·丹德勒阿的高利貸論,阿姆斯特朗認為,這種微妙關系在教會關于償還高利貸所得的規定中得到了鮮明體現。例如,在神學道德也即基督教博愛、公正德性要求層面,高利貸所得應無條件地、徹底地償還;然而在教會法也即實在法層面,若借款人不再要求貸款人償還高利貸所得,那么貸款人則不必償還。如此,教會法和道德神學之間就出現了不一致情形。然而在其他問題上,二者又有一致的關心對象、規定和解釋。97可見,中世紀經濟倫理內部的差異性和統一性問題,不能簡單對待。
第五類也是最新近的法學解釋之一,在于詳盡考察中世紀晚期法蘭西地方教會法庭發揮的多重職能:教會司法、道德倫理教導與普通人的信貸管理。此種研究由泰勒·蘭格開啟。蘭格研究的材料基礎、聚焦程度和思維框架都與以往研究不同。其研究有兩點值得我們特別注意。其一,如其著作標題所示,他關注的是教會法庭運用“開除教籍”方式督促普通人之間債務償還的歷史,其中涉及教會司法的程序、原則和理論與倫理背景。其二,在闡明教會法庭如何通過此類司法實踐管理普通人的經濟事務之外,他還重點表明,教會的這類司法實踐是宗教改革之前歐洲(如法蘭西)的特定司法形式。他認為,隨著宗教改革的到來,教會的司法權受到限制,司法主權的時代開啟。98
相關領域的另一類新近解釋重在討論中世紀教會的經濟立法及其背后的倫理。這方面以趙立行為代表。99在趙立行的分析中,有三點值得我們特別注意。首先,他指出教會經濟立法并未脫離基督教道德神學的關切,這突出表現在它尤其重視經濟犯罪的“動機”問題。從法律角度來說,動機本身并非懲治的對象,但在神學倫理中,動機本身就構成了罪。如此,教會的經濟立法并沒有割裂法律與神學的聯系。其次,和現代法律不同,教會在執行經濟法規時,往往通過宣布“契約無效”來結束紛爭。100關于教會經濟法規的效力,他指出,由于法律的受眾普遍為基督徒,教會的經濟法規事實上突破了作為一般性實在法的約束限度,而是與基督教倫理緊密相連,并借此對基督教界產生廣泛、深刻而持久的影響。最后,他指出,教會經濟立法的最重要目標在于保護教產,維護教會賴以存續的物質基礎。101這一點提示我們,教會經濟倫理有其“物質”性的一面。不理解這一面,我們很難理解這種倫理的邏輯前提和基本性質。
在教會經濟立法問題上著重指出教會偏重“犯罪動機”和往往訴諸“宣布契約無效”這兩點,對于我們推進經濟倫理研究頗有意義。正是這兩點,使我們更加能夠理解中世紀法律和法觀念的特殊性。若結合朗厄姆的看法,我們對此則有更好的認識:在中世紀經濟倫理中,借貸雙方之間的公平往往不在于雙方是否遵守契約,而在于契約本身是否正當、有效;這種有效性的終極依據來自基督教的教義與神學。按此邏輯,當契約違背了基督教的博愛德性時,即使契約建立在雙方知情、自愿的基礎上,也會被視為不正當、無效,這和現代世界的契約觀念明顯有別。102從商業法或更具體的合同法的角度來看,中世紀的交換關系中的公平正義與現代的交換正義有著根本性差異??梢哉f,現代的交換正義觀念已從“動機定罪”所代表的基督教倫理范疇中“解放”出來,變得更具有行為考量的意味。
四、 學科對話深化的前景與綜合性研究路徑展望
經濟學解釋開拓了中世紀經濟倫理研究的新維度,具有不可替代的意義。雖然中世紀不存在純粹的、獨立的經濟問題和經濟學,但教會經院學者多有運用我們今天所用的“經濟”術語展開討論。就此而言,我們有理由借用經濟學眼光加以探析。不過,對于這些“經濟”術語,如果研究者缺乏必要的經濟學素養與關切,也將難以勝任解釋工作。因此,對于欲具備此方面基本功的非經濟學人而言,積累經濟學學養的嘗試實有必要。通過經濟學解釋,我們能夠看到,現代的經濟觀念、思想、規范與制度,同過去的機制至少保持著某種意義、程度上的聯系,如此,現代的經濟學也就不至于成為一種天降之物,一種毫無歷史根基的存在。就此而言,朗厄姆的研究堪稱杰出代表。
然而,經濟學解釋也并非沒有可拓展的空間。以朗厄姆為例,我們仍可看到這一點。正如朗厄姆自己所說,他的研究總體上仍屬于“從觀念到觀念”的考察,因為作為一名經濟學家,他更關心的還是經濟學語境中的思想傳統如何發展。103如此一來,他的方法也就難免留下一些遺憾,比如他對同時期社會、政治與文化語境的考量仍有不足。
以具體的經院學者的論述為例,我們更能看到經濟學解釋的拓展空間。在13世紀方濟各會神學家奧利維的“資本”論中,我們遇到了一個令學界倍感興趣的問題:他所說的“capitale”到底是不是我們眼中的“資本”?104根據熊彼特和朗厄姆等人的觀點,它具有資本的意涵,但僅限于商業資本或營業資本層面,而非同時具有借貸資本的意蘊。根據中世紀語境,我們有理由認為,他們的觀點具有說服力。然而,新的問題也隨之而來:奧利維是否真的像后世的人們那樣,是在正面贊成、強調資本的增殖特性的意義上談論資本?結合奧利維的時代背景和整個中世紀高利貸禁令的語境,我們不難發現:他的“資本”論其實只是他的總體反高利貸邏輯的一個具體引申。也就是說,他的“資本”論是有邏輯前提的,即放貸者有無取息動機。如果一位商人—放貸者故意放貸,那么他所得的補償就不是利潤補償,而是利息補償,而利息是沒有理由要求補償的;只有被迫的放貸,也即他是出于自己的仁人之心而非牟利的欲望,將原本用于商業投資的錢款轉貸給他人,其行為才讓人相信,補償所對應的不是利息,而是合法的商業利潤。這才是奧利維論說“資本”的深層含義。如果忽略中世紀教會自11、12世紀以來對“動機”的強調,那么我們難免會用現代的“資本”思維對之進行比附,從而犯下“時代錯置”的錯誤。此外,奧利維不是為了資本而論說資本,也即在他筆下,資本尚未成為一個理所當然的東西。如果經濟學解釋能考慮這一層面,那么有關奧利維的“資本”論的研究就會更具有說服力。也正因為意識到這一點,最近有學者指出,奧利維的“資本”論仍屬于中世紀思維范疇,而非現代意義上的考量。105
奧利維的“資本”論只是眾多例子中的一個,因此經濟學解釋的可發揮之處也并非局限于一隅。和經濟學解釋有些類似,其他路徑的研究既有優長,也有不足。關注中世紀經濟倫理的“社會與政治”維度,可窺見它所因之踐行的社會與政治環境。通過考察其實際踐行的一面,還可反觀其理論層面的涵義。若經濟學解釋能兼顧這一維度,其分析框架將更具解釋力。
“心態史”路徑和經濟學解釋都重視“觀念”,但二者的一個重要區別在于,經濟學解釋注重的是經濟學意義上的觀念,而心態史并非如此。勒高夫的研究表明,心態史能夠為經濟學解釋提供更具中世紀語境感的觀念背景和認知基礎,而有時候則可以直接提供洞見。例如,勒高夫關于中世紀的神學時間與商業時間的分析,就與朗厄姆關于“貨幣與勞動”和“勞動與時間”的分析內在相通。而這頗有助于我們理解朗厄姆的立意。
社會文化史注重社會關系網絡、文化價值觀和文化形塑力分析。這使研究者能夠注意到中世紀經濟倫理作為一種社會文化現象的內在邏輯和時代意義。方丹的研究告訴我們,信貸與信任交織并在。除了社會關系網絡,信貸背后還存在著特定的交換文化。在中世紀,贈禮既可以是借者對貸者的由衷感激,也可以是掩蓋利息的策略,這在教皇的借貸中已有體現。此外,中世紀的借貸并非完全按照經濟理性例如“利益當先”的原則來進行,因為當貴族充當放貸者時,總是不乏貸者在必要之時免除借者的利息甚至本金償還義務的例子。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貴族更“青睞”自己的聲譽和地位,而非眼前的經濟實利;與實利有別,聲譽具有一種無形的影響力、支配力甚至強制力。106所以,如果研究者一味地根據“利益當先”的思路來考量中世紀的借貸,就會對其間的文化與時代特性視而不見。在這方面,經濟學解釋往往力有未逮。另外,經濟學解釋基本上是針對經典作家的作品展開,如此一來,解釋者所使用的材料類型也就顯得單一。107而社會文化史則正好能避免類似問題。
反過來,“社會與政治”路徑、“心態史”思路與社會文化史也都有向經濟學解釋“取經”的必要。如我們所見,三種路徑對中世紀經濟倫理的經濟學內涵都涉獵有限,有的甚至無所涉獵,這意味著在很多情況下,“經濟”內涵都是被棄而不論、隱而不彰的。事實上,若不充分考慮這種“經濟”內涵,我們很難理解中世紀的商人價值觀與傳統貴族價值觀之間的復雜關系。108試想,如果我們不剖析奧利維的“資本”概念的內涵,又怎能知曉他如何闡發高利貸問題,如何看待高利貸與非高利貸行為的差異?
法學與史學的關系同經濟學與史學的關系有些相似,即相對于史學,法學更能深入諸種法律術語和觀念的內核,發史學之所未發。反過來,法學也像經濟學一樣,往往存在對中世紀經濟倫理的歷史與社會語境把握不夠的問題。例如,法學(史)家有關中世紀“公平”觀念與商業法之“獨立性”的探討,就有值得斟酌的余地,因為我們需要思考的是,中世紀的公平觀與現代的公平觀到底有何異同?中世紀的商業法是否真正“獨立”?現有的研究是否存在用現代思維比附中世紀思維的問題?等等。此外,法學與經濟學的關系也值得我們重視,因為在中世紀經濟倫理中,經濟問題往往也是法律問題,反之亦然。
綜上所述,要想更好地探察中世紀經濟倫理,就需盡可能地借鑒各學科的長處,開展學科間對話??鐚W科對話并非簡單的路徑與方法拼盤,而是需要不同學科方法之間實現真正的優勢互補。例如,以具體問題而論,我們不妨用學科對話的思路探討奧利維的“資本”論:有機融合相鄰學科的素養,揭示其“資本”概念的多重蘊涵。而從宏觀層面來看,學科互動則可以理解為不同學科的學者圍繞具體的議題展開集體研究與寫作。近年由保羅·奧斯林頓主編、由朗厄姆與其他經濟學家和神學家合作完成的《牛津基督教與經濟學研究手冊》,就是新近學科對話嘗試的代表。109事實上,除了這里提到的奧利維的“資本”論和研究手冊,相關領域的學科對話還有更多用力之處,如既有學科同文學的合作110、同藝術學科的合作111,以及同其他各種學科的合作等。而即便前述研究手冊所代表的經濟學與神學合作嘗試,也依然存在可繼續發掘的地方,因為其主要代表朗厄姆也只是涉獵了其中有限的內容。112
結 語
中世紀經濟倫理的經濟學解釋重點揭示了其“經濟”內涵,這是經濟學所做的一項不可替代的貢獻。當然,這一視角也提醒我們注意兩個重要問題。第一,如何盡力避免落入“時代錯置”與“泥古”(過分強調某一問題或時代的特殊性)的雙重誤區。經濟學解釋涉及“歷史的連續性”問題,如何在這種嘗試中避免走向雙重極端,值得每一個研究者深思。第二,如何開展經濟學與其他學科的對話。不難發現,目前除了有一部分人嘗試進行多學科對話外,更多的研究者仍在自家領域耕耘。雖然是否投身該種嘗試屬于個人選擇問題,但若事情已關乎一個人的學術準備與實踐能力,那么我們可以認為,各學科領域的學人正可以考慮彼此間的合作。對于個體研究者而言,也正可以考慮如何提升自己的更加復合多維的學術素養,以盡力減少因自身興趣或視野局限帶來的問題。
“社會與政治問題”、社會文化史與法學解釋等視角也自然有其魅力和長處,但各自所未能觸及的維度或層面也是可以想見的。所以,這些視角也可以考慮如何拓展自身的空間。例如,對于“社會與政治”視角而言,如何做到在盡力避免落入純觀念與理論演繹的尷尬的同時,又能盡力探索其觀念維度。對于“心態史”而言,如何在直入觀念內核的同時,能在更加具體的層面上探討中世紀與前世、后代的關系。對于社會文化史而言,如何能夠一方面將同時期的文化價值觀、社會關系網絡與經濟社會現象聯系起來考慮,另一方面又充分考慮“經濟”思維及其變遷。至于法學解釋,我們也需要注意它同相關學科方法的關系,從而做到既不自我孤立,也不硬拉聯系,更不硬套理論。
當然,在踐行多學科對話時,我們還需面對并克服各種各樣的、或顯或隱的困難。困難之一即在于各位踐行者都出身于不同的學科領域,這意味著我們既需要盡力打破學科之見,還需積極汲取意向學科的營養。對于這一點,朗厄姆既有現狀揭示,亦有自己的建言。他指出,在專業的經濟學家眼里,經院經濟學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他們在書寫自己的學科史時,大都跳過中世紀這一段,僅重視亞當·斯密以降的經濟學和古希臘的經濟學說;能讀拉丁文的經濟學家越來越少,而能勝任拉丁文解讀工作的大部分人又都是中世紀史家,他們通常既缺少經濟學訓練,又缺乏與經濟學家交流的興趣。113朗厄姆的看法與另一位經濟學家羅斯巴德的說法是一致的。114雖然經濟學可以繼續朝著羅斯巴德所說的“硬科學”方向發展,對自己的歷史不甚關心,但它也需要重新思考“經濟私利”與“共同福祉”的關系。而要重新思考這種關系,就需要超越“硬科學”范疇。既然我們對國內、國際社會的關切仍沒有脫離公平正義和共同福祉等基本立場,那么對于同樣具有這方面內涵的中世紀經濟倫理,我們就有足夠的理由給予關注,并將之作為學科對話的一個重要切入點。而阿馬蒂亞·森關于經濟學霸與倫理學攜手的呼吁,和朗厄姆等人的學科對話先例,則能切實地鼓舞我們在學科對話的道路上繼續前進。
注釋
1參見T.Rogan,The Moral Economists:R.H.Tawney,Karl Polanyi,E.P.Thompson and the Critique of Capitalism,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7;M.Lorenzini,et al.,eds.,Financing in Europe:Evolution,Coexistence and Complementarity of Lending Practices from the Middle Ages to Modern Times,Palgrave Macmillan,2018。
2參見M.Lorenzini,et al.,eds.,Financing in Europe:Evolution,Coexistence and Complementarity of Lending Practices from the Middle Ages to Modern Times,“Introduction,” pp.1-18。
3在中世紀基督教會的用語中,“高利貸”即為“放貸取息”,這和今天的高利貸不同。由于學界直接使用各語種的“高利貸”語匯指涉中世紀的“usura”,且中文學界對之已有約定俗成的翻譯即“高利貸”,故此處筆者仍沿用“高利貸”一說。
4這方面有不少研究,主要參見W.Endemann,Die national-?konomischen Grunds?tze der kanonistischen Lehre,Jena,1863;W.Endemann,Studien in der romanisch-kanonistischen Wirtschafts-und Rechtslehre bis gegen Ende des 17.Jahrhunderts,I-II,Berlin:J.Guttentag,1874-1883;Eugen v.B?hm-Bawerk,Capital and Interest:A Critical History of Economical Theory,trans.W.A.Smart,London:Macmillan and Co.,1890;H.Somerville,“Interest and Usury in a New Light,” The Economic Journal,vol.41,no.164,1931,pp.646-649;L.Dennis and H.Somerville,“Usury and the Canonists,” The Economic Journal,vol.42,no.166,1932,pp.312-323;A.Spicciani,“Gli scritti sul capitale e sull’interesse di fra’Pietro di Giovanni Olivi,” Studi francescani,no.73,1976,pp.289-325;A.Spicciani,Capitale e interesse tra mercatura e povertà nei teologi e canonisti dei secoli XIII-XV,Roma:Jouvence,1990;André Lapidus,“La propriété de la monnaie:doctrine de l’usure et théorie de l’intérêt,” Revue économique,vol.38,no.6,1987,pp.1095-1110。其他成果參見巴里勒的綜述:N.L.Barile,“Credito,usura,prestito a interesse,” Reti Medievali-Repertorio,2010,http://rm.univr.it/repertorio/rm_nicola_lorenzo_barile_credito_usura_prestito.html (訪問日期:2017年8月5日);Eugen v.B?hm-Bawerk,Capital and Interest,p.15,note 1;以及劉招靜:《中世紀教會高利貸學說探究(12—15世紀)》,復旦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2年,“導論”,第2—38頁。
5Eugen v.B?hm-Bawerk,Capital and Interest,p.2.
6Eugen v.B?hm-Bawerk,Capital and Interest,pp.21-24.
7這一點可從奧德·朗厄姆的集大成之作中得見。參見Odd Langholm,Economics in the Medieval Schools:Wealth,Exchange,Value,Money and Usury according to the Paris Theological Tradition,1200-1350,Leiden,New York & K?ln:E.J.Brill,1992。
8S.Homer and R.Sylla,A History of Interest Rates,4th edition,John Wiley & Sons,Inc.,2005,“Foreword”;Chapter 6,pp.67-68,70-77;Chapter 8.
9S.Homer and R.Sylla,A History of Interest Rates,pp.73,76.
10諸如銀行匯票和賬目等資料,目前仍有待學界進行拓展和細化研究,此可謂未來該領域的用力方向之一。
11主要參見R.de Roover,Money,Banking and Credit in Mediaeval Bruges:Italian Merchant-Bankers,Lombards and Money Changers:A study in the Origins of Banking,The Mediaeval Academy of America,1948;R.de Roover,“The Scholastics,Usury,and Foreign Exchange,” The Business History Review,vol.41,no.3,1967,pp.257-271;R.de Roover,“What is Dry Exchange?A Contribution to the Study of English Mercantilism,” in J.Kirshner,ed.,Business,Banking,and Economic Thought in the Late Medieval and Early Modern Europe:Selected Studies of Raymond de Roover,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4,pp.183-199;R.de Roover,“Cambium ad Venetias:Contribution to the History of Foreign Exchange,” in J.Kirshner,ed.,Business,Banking,and Economic Thought in the Late Medieval and Early Modern Europe,pp.239-259。
12主要參見J.T.Noonan,Jr.,The Scholastic Analysis of Usury,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7;R.de Roover,“The Concept of the Just Price:Theory and Economic Policy,”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vol.18,1958,pp.418-434;J.W.Baldwin,“The Medieval Theories of the Just Price:Romanists,Canonists,and Theologians in the 12th and 13th Centuries,” Transaction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New Series,vol.49,no.4,1959,pp.1-92;A.Sapori,“Il giusto prezzo nella dottrina di S.Tommaso e nella pratica del suo tempo,” in A.Sapori,Studi di storia economica medievale,I,Firenze 1967,pp.264-303;Odd Langholm,The Aristotelian Analysis of Usury,Universitetsforlaget As,1984;Diana Wood,Medieval Economic Though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劉招靜:《交換、正義與高利貸:托馬斯·阿奎那的經濟倫理觀》,《歷史研究》2016年第6期,第119—138頁。
13劉招靜:《交換、正義與高利貸:托馬斯·阿奎那的經濟倫理觀》,第135頁。關于分歧,主要參見J.T.Noonan,Jr.,The Scholastic Analysis of Usury,Chapters IV,XX,p.82;D.Wood,Medieval Economic Thought,p.159;O.Langholm,The Aristotelian Analysis of Usury,pp.51-53。
14例如艾爾斯關于高利貸、公正與勞動工資的討論:D.Aers,“Justice and Wage-Labor after the Black Death:Some Perplexities for William Langland,” in A.J.Frantzen and D.Moffat,eds.,The Work of Work:Servitude,Slavery,and Labor in Medieval England,Glasgow:Cruithne Press,1994,pp.169-190;約爾·凱關于高利貸與公正的討論:Joel Kaye,A History of Balance,1250-1375:The Emergence of a New Model of Equilibrium and Its Impact on Though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4;斯特恩關于高利貸與經濟“強迫”的討論:R.Sturn,“Agency,Exchange,and Power in Scholastic Thought,” The European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Economic Thought,vol.24,no.4,2017,pp.640-669;龍卡利亞關于高利貸與公平價格的討論:A.Roncaglia,A Brief History of Economic Though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7,esp.pp.19-21。
15參見D.Wood,Medieval Economic Thought,pp.69-88。
16重點參見O.Langholm,Economics in the Medieval Schools;D.Wood,Medieval Economic Thought,pp.69-88。
17較新近的代表性論述見O.Langholm,Economics in the Medieval Schools,pp.236-244;D.Wood,Medieval Economic Thought,p.75;F.Wittreck,Geld als Instrument der Gerechtigkeit:Die Geldrechtslehre des Hl.Thomas von Aquin in ihrem interkulturellen Kontext,Ferdinand Sch?ningh,2002;L.Armstrong,“Law,Ethics and Economy:Gerard of Siena and Giovanni D’Andrea on Usury,” in L.Armstrong,et al.,eds.,Money,Markets and Trade in Late Medieval Europe:Essays in Honour of John H.A.Munro,Brill,2007,pp.41-58;G.Ceccarelli,“Economic Thought in the Middle Ages,” in H.Lagerlund,ed.,Encyclopedia of Medieval Philosophy,New York:Springer Science & Business Media B.V.,2011,pp.283-290;A.Woodhouse,“‘Who Owns the Money?’ Currency,Property,and Popular Sovereignty in Nicole Oresme’s De Moneta,” Speculum,Vol.92,2017,pp.85-116。在以往研究中,約翰斯頓和努南的分析亦值得特別關注,見H.L.Johnston,Mediaeval Teachings on the Morality of Usury,PhD Thesis,University of Toronto,1938;J.T.Noonan,Jr.,The Scholastic Analysis of Usury。
18重點參見O.Langholm,Economics in the Medieval Schools,pp.236-244;D.Wood,Medieval Economic Thought,p.75;O.Langholm,“Thomas Aquinas,” in Jan Peil and Trene van Staveren,eds.,Handbook of Economics and Ethics,Edward Elgar,2009,pp.8-13。
19重點參見O.Langholm,Economics in the Medieval Schools,pp.236-244;O.Langholm,“Thomas Aquinas,”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