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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留養親制度的利弊及現代價值

            發布時間:2021-10-13 11:57:22
              摘    要: 存留養親制度是我國古代為了解決徒、流刑以及死刑罪犯老疾尊親奉養問題而設立的一項法律制度,在我國歷史上延續了一千四百余年。這一制度雖然存在影響司法公正等局限性,但在維護家庭社會穩定、弘揚傳統孝道文化以及鞏固統治階級秩序等方面也發揮著不可忽視的積極作用。在當代社會,存留養親制度的精神內涵和價值理念,在改革現行緩刑制度、傳承傳統孝道文化以及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等方面仍有重要的借鑒價值。
              
              關鍵詞 :     存留養親;法律制度:孝道文化;當代價值;
              
              一、存留養親制度概述
              
              (一)存留養親制度的內涵
              
              存留養親制度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指被判處死刑、流刑或者徒刑的罪犯,倘若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存在年老、重病或者殘疾等情況而無人奉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獲準暫時免于死刑或者改判刑罰的一種制度。它既是儒家孝道文化的體現,同時也是中國古代獨具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從魏晉南北朝開始到清朝末年,存留養親制度在我國一共延續了一千四百余年。
              
              作為一項刑罰執行制度,存留養親制度有著十分嚴格的適用條件。首先,罪犯須是家中獨子或“家無成丁者”,且所犯罪名一般為“非常赦所不原”的死刑或徒、流刑。其次,罪犯所奉養的親屬須為年老、患有重病或者殘疾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等,且其無成年子孫和近親照料。最后,從被害人及其親屬的角度來看,需要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罪犯才能夠準許留養。比如,若被殺之人是獨子,其父母尚在,無人供養,那么無論罪犯是否存在老疾血親,皆不準留養。只有滿足以上條件,并得到皇帝的裁決批準后,罪犯才真正具備留養的資格。
              
              但是,存留養親罪犯的刑罰并不意味著可以得到免除。在罪犯“留養”結束后,司法機關需要重新恢復對其刑罰的執行。比如,在唐朝,《唐律疏議》規定:“若家有進丁及親終期年者,則從流。”[1]151本來因為罪犯家里沒有成年人,所以才允許留下來侍養。如果罪犯滿足家里有期服親屬進入成年或所贍養的尊親死亡滿一年的條件,司法部門都應該依法對其執行流刑的刑罰。所以說,存留養親并不意味著罪犯此前所犯罪行能夠得到赦免,更不是其逃避刑罰的工具。
              
              (二)存留養親制度的歷史嬗變
              
              法律史學界通常認為,存留養親制度始設于北魏。具體可向上溯源至東晉時期。東晉成帝咸和二年,勾容令孔恢因“自陷刑網”本應“棄市”,但皇帝“以其父老而有一子,以為惻然”,特下詔免其一死。[2]87這是目前見諸史籍因親老無侍、特詔免死的最早案例,但此僅為一時之舉措,尚未形成定制。直至北魏時期,存留養親制度才正式通過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太和十二年,北魏孝文帝下詔規定:“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無成人子孫,又無期親者,仰案后列奏以待報,著之令格。”[3]2878存留養親制度開始具有了普遍適用性。在不久后的正始元年,宣武帝將其修訂入律:“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者,具狀上請。流者鞭笞,留養其親,終者從流。不在原赦之列。”[3]2885至此,存留養親制度開始逐步確立與適用,并得到進一步的規范化和普遍化,成為了魏晉南北朝時期引禮入律的典型表現。
              
              到了隋唐,存留養親制度進一步定型完善。隋朝統一中國后,隋文帝因北周刑法繁雜苛酷而并未沿襲《北周律》。根據《隋書》記載,隋朝在制定《開皇律》時,“多采后齊之制”[4]711,以《北齊律》為藍本改定新律。而《北齊律》又以《北魏律》為藍本。所以北魏的存留養親制度被隋朝沿襲下來。唐朝建立后,經濟發展,國力逐漸強盛,政治方面亦多有改易更革,就法律方面而言,法律思想活躍,立法活動頻繁,為法律制度的嚴密和完備創造了良好的思想意識條件和物質環境。永徽四年,《唐律疏議》頒行,對存留養親制度作出了較為完整的規定。在其中的《名例律》里,“諸犯死罪非十惡,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期親成丁者,上請。”犯了流罪的,也可以“權留養親”,但遇恩赦時,不在受赦范圍之內,而且“課調依舊”。同時還規定,“若家有進丁及親終期年者,則從流。計程會赦者,依常例。”[1]148-151這在一定程度上也維護了司法的公平性??梢?,唐朝的律文已經對存留養親制度作出了更為具體、詳盡的規定。它仍以“侍親”為主要立法目的,對犯人死刑以及徒、流刑的適用條件和程序加以規范,體現了封建統治者“以仁孝治天下”的治國理念以及統治手段“仁政”的一面。
              
              宋元時期,存留養親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宋朝的存留養親制度基本沿襲了唐律的有關規定。北宋制定的《宋刑統》與唐律之間,就存留養親的有關法律規定,僅存在字詞的差異,并無過多變化。但是在金代,為了加大對罪犯的懲治力度,統治者對存留養親制度作了一些變革。包括金世宗在內的統治者認為,“在丑不爭謂之孝,孝然后能養。”[5]159存留養親之本意是為了推崇孝道,勸人向善,而不是寬恕甚至豁免罪犯的罪行。若有人生性殘暴,且毫無事親之心,即使準其留養,也難以達到奉養親老的目的,甚至可能事與愿違。所以,在金朝,統治者對自身素質不適合侍奉親老的罪犯不予寬待,依舊對其按律處置,不準“留養”,對其親老實行“官與養濟”,即由官府來承擔濟養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存留養親制度在實踐中的弊病,使存留養親真正發揮出崇尚孝道的教化作用,維護了該制度原有的立法本意和執行權威。元朝建立后,繼承了儒家禮教的精神,進一步地放寬了存留養親制度的適用條件。根據《元史》記載,“諸犯死罪,有親年七十以上,無兼丁侍養者,許陳請奏裁”“諸竊盜應徒,若有祖父母、父母年老無兼丁侍養者,刺斷免徒”[6]483。無論是流罪適用的細化還是血緣親疏的放寬,都具備了元朝時期的靈活性與獨特性,對以后的朝代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明清時,存留養親制度被繼承和延續,并得到了一定的改革。明朝統治時期,中國封建社會開始進入晚期。明太祖朱元璋在奉行“刑亂國用重典”立法原則的同時,也繼承了“禮法并施”的傳統治國方略,在客觀上保證了儒家倫理思想的繼承性和連續性。在明律中,存留養親設有專條?!洞竺髀伞分械摹睹伞芬幎ǎ?ldquo;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以次成丁者,開具所犯罪名奏聞,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贖,存留養親。”[7]176由此可以看出,明代的存留養親制度具有“從嚴”與“從寬”并存的特征。“從嚴”,是指明朝“常赦所不原”的死罪覆蓋范圍比唐朝要寬,幾乎涵蓋了所有刑法規定的重罪,適用存留養親的死刑案件大大減少,同時,成丁條件也有所變化,唐朝成丁為二十一歲以上,明朝則降至十六歲以上,進一步限制了存留養親的適用。“從寬”,則是指明律把唐律中的“家無期親成丁者”改為“家無以次成丁者”,放寬了留養的條件,而且留養的手續也變得簡便。[8]清朝初年,統治者“參漢酌金”,承襲明律。存留養親制度實質上并無多大改進。到了康熙年間,隨著封建統治日益鞏固,存留養親的限制逐漸得到放寬,且在實體處理上形成了一系列的實踐案例和操作規范。道光時期,“孀婦獨子”“存留承祀”也成為存留養親的法定理由。但隨著封建制度的日益衰落,存留養親的適用范圍逐漸縮小。到清末修律時,因沈家本等人認為存留養親有悖平等原則,名為養親,實為養奸[9],所以存留養親制度的有關規定被刪除。至此,在我國存在了一千四百余年的存留養親制度正式落下了帷幕。
              
              二、存留養親制度的利弊分析
              
              (一)存留養親制度的積極作用
              
              作為存在了數千年的中國古代重要法律制度,存留養親制度在維護家庭社會穩定、弘揚傳統孝道文化以及鞏固統治階級秩序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
              
              1.維護家庭社會穩定
              
              在我國古代社會,占主導地位的是傳統的小農經濟。而小農經濟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封閉分散、自給自足。所有社會成員的衣食供養主要在自己的家庭之內解決。而且中國古代并無現代社會如此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因此我國農業社會也有“養兒防老”的傳統。[10]在這樣的情形下,倘若家中獨子被執行死刑或流放邊疆,無其他成年親屬奉養,那么年老或者患有疾病的尊長很可能會因此糧斷衣絕,食不充饑,甚至會有性命之虞。因為中國古代流刑的發配地點通常為邊塞荒蕪之所,且一般不得返回原籍。由于交通不便,通訊落后,罪犯難以與家人聯系,從而“別后生死俱不知”。在這種情況下,罪犯的老疾尊長本身生活不能自理,再加上喪子或者失子之痛,很可能會出現上面所述情況,從而影響社會家庭的穩定,增加社會的養老壓力。如果這種現象普遍發生,很容易引起社會動蕩,嚴重影響社會安定。而存留養親制度的設立,通過暫緩刑罰,為罪犯家庭設置了一道屏障,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這種家破人亡悲劇的發生,使犯人得以盡孝、尊長得以安度晚年,從而維護家庭穩定,保持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行。
              
              2.弘揚傳統孝道文化
              
              眾所周知,孝是儒家倫理的核心觀念,也是千百年來儒家化的法律所要維護的道德準則,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有著不可或缺的地位。歷代的統治者也無不重視孝道的弘揚和推行。明太祖把孝視為“風化之本”“古今之通義”。[11]302清朝康熙帝也曾在其“上諭”中說:“興起教化,鼓舞品行,必以孝道為先。”[12]225存留養親制度,在面臨被判處徒、流、死刑的罪犯家中存在無人奉養之老疾尊親的情況下,經上請,可允其先養其親,后行其刑,以做到情法兼顧。這是儒家傳統孝道在法律制度領域的重要體現。一方面,存留養親可以使罪犯及其家庭對統治者感恩戴德,從而達到感化和改造罪犯,進而消滅犯罪的社會效果。另一方面,這也有助于弘揚傳統孝道文化,鞏固人們養老盡孝的社會觀念,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
              
              3.鞏固統治階級秩序
              
              存留養親制度之所以能夠存在數千年之久,主要是由于其可以適應封建王朝的需要,鞏固統治秩序。在中國古代,一個即將被判處死刑或徒、流刑的罪犯因為存留養親制度的存在得以存活并與其家人團聚,往往能使其深感皇恩浩蕩,忠君之心,更甚于前。這樣一來,可以彰顯出統治者的寬宏仁恕,從而達到以存留養親之制而收萬民之心的目的。歷朝統治者實行此制時,總會力圖在罪犯、受害者和社會之間保持平衡。既不能讓罪犯之尊親無人奉養,增加官府的養老壓力,激化社會矛盾,也不能使受害者心生不平甚至暗懷怨恨,伺機向社會尋求報復,影響社會穩定。因此,統治者總是根據實際情況和自身需要,不斷地發展和完善存留養親制度,使之盡可能地發揮出最大成效,成為緩解社會矛盾、鞏固統治階級秩序的重要一招。
              
              (二)存留養親制度的局限性
              
              如上所述,存留養親制度是適應中國封建社會特定土壤而確立的一種法律制度,幾千年來在人們生產生活的一些方面上發揮著積極作用。但同時,由于其本質上是中國古代封建體制下的產物,因此它的施行也會帶來一定的消極結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方面,存留養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容易破壞司法公正。第一,存留養親制度的設立使司法官員在存留養親罪犯資格審查上擁有較大的裁量權,而且易受到上級官員以及最高決策者意見的左右或其他社會因素的影響,可能會產生程序不公問題。第二,存留養親制度使罪犯暫時減輕或者免予處罰,顯然不符合殺害一個無辜之人應當受到譴責的社會普遍判斷標準,容易漠視受害者親屬的感受,對受害者家庭來說也是不公正的。第三,存留養親制度如果實施不當,容易使受害者家屬感到不公、產生心理失衡,甚至會采取暴力復仇等過激行為,從而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另一方面,存留養親制度也容易滋生司法腐敗。正如上所述,在罪犯存留養親資格審查上,司法官員通常擁有自由裁量權。如果有人在實施犯罪后,為了取得存留養親資格以減輕或暫時免于處罰,有時會賄賂司法官員。部分司法官員受到利益驅使,很容易徇私枉法,借存留養親而放縱罪犯。[13]這種司法腐敗問題,不僅會損害受害者家庭的利益,而且還會使人們對國家法律失去信任和尊重,進而影響社會的主流風氣。
              
              三、存留養親制度的當代價值
              
              在中國封建社會中,存留養親制度經過了從草創到完善、從臨時到定制的歷史過程。隨著歷史的發展,它也完成了自身的歷史使命。雖然它在司法公正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其基本形式、價值目標和所蘊含的人性思想和人文關懷等,至今仍有重要的借鑒價值。
              
              (一)現行緩刑制度的當代改革
              
              在某種程度上,存留養親制度是我國古代的一種緩刑制度。它的重點在于延緩對罪犯的刑罰,這點與現代社會的緩刑頗為相似。在我國現行刑法中,緩刑的適用標準包括犯罪情節輕重、有無悔罪表現以及人身危險性大小等等,主要為犯罪人員本身的因素。為了推進我國現行緩刑制度的改革與完善,立法者可以考慮將存留養親制度關注罪犯家庭的精神內涵納入立法當中,設立一種特殊緩刑制度。[13]這樣一來,不僅能夠使罪犯更好地照顧父母尊長,兼顧家庭責任,還可以體現我國“以人民為中心”的刑法立法價值,更好地發揮刑法對經濟社會生活的保障和引領推動作用。要推進這項工作,在筆者看來,有兩個方面需要注意。
              
              第一是緩刑的執行方式。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緩刑的基本執行方式為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因此,筆者認為,存留養親的特殊緩刑也可以采用社區矯正的方式進行。讓主觀惡性較小并符合其他條件的罪犯在保留刑罰執行可能性的前提下,早日回歸家庭,一方面可以讓罪犯感受到家庭的溫暖與關愛,特別是父母年邁的事實,使其認識到肩上沉甸甸的家庭責任,另一方面也能矯正自身的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使其在親情和社會的雙重幫助下,實現自我改造,順利回歸社會。
              
              第二是緩刑的適用條件。適用條件往往是法律規定的重中之重,既要遵守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維護法律的尊嚴,有時又要體現出法律的溫情和人性化關懷。在本文中,筆者認為,緩刑的適用條件可以考慮以下幾點。首先是罪犯的自身情況,除了刑法明文規定的以外,還應當包括罪犯的成長背景、家庭關系、道德品質以及對父母的贍養情況等等,特別是對其父母是否孝順。如果罪犯平日暴戾恣睢,且對父母不孝,對家庭不負責任,就不應當適用此特殊緩刑。在緩刑的實施期間,如果罪犯有虐待老人,不承擔贍養義務的行為,司法部門應及時撤銷特殊緩刑。其次是罪犯的家庭情況,司法部門應當充分考察罪犯的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等情況。如果罪犯為家中獨子,且父母雙方或一方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身體殘疾以致喪失勞動能力,或者身患重病,急需家人照顧,家中又無余財,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適用此制度。最后,司法部門還應當充分考慮受害方的有關情況。如果受害方家屬強烈要求嚴懲罪犯,司法機關也應結合案件實情,慎重考慮是否適用此緩刑制度。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存留養親制度的當代借鑒作用,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協調統一。
              
              (二)傳統孝道文化的當代傳承
              
              孝道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基本道德規范,也是維系家庭關系的道德準則。孝道文化歷經數千年,已經深深根植于中華民族每個成員的內心深處,影響著人們的社會生活和行為習慣。在當今社會,它仍是廣大人民群眾的精神共識,這當然也包括大部分的犯罪人員。因此,體現著我國傳統孝道精神的存留養親制度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而要發揮好存留養親制度的當代價值,筆者認為可以考慮把孝道融入當代法律當中,將存留養親制度中部分認同性高、操作性強的內容及時上升為法律規范,如上文所說的特殊緩刑制度,讓罪犯在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時,仍然可以感受到來自社會和家庭的幫助和溫暖。這既能夠加深人們對孝道內涵的認識與理解,弘揚和傳承存留養親制度所體現的孝道文化,形成傳承孝道、尊老孝親的良好社會風尚,讓孝道精神真正融入民眾內心,同時也可以通過孝道在一定程度上消融犯人心中作惡的沖動,從而減少和預防犯罪,使這種孝道文化成為化解社會矛盾的“特效藥”和促進社會和諧的“黏合劑”。
              
              (三)社會保障體系的當代完善
              
              在中國古代,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方面所獲得的保障基本上為自我保障,大多是自身家庭所提供的。而封建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如賑濟、調粟、安輯等,通常聽命于最高統治者的意志,既不普遍,也不尋常,往往具有臨時性和非制度性。所以,為了減輕政府養老壓力和社會負擔,維護社會安定,鞏固統治秩序,存留養親制度便被設立起來,并不斷得到繼承、鞏固與完善。新中國成立后,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保障改革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目前,我國已經建成相對完善和健全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水平也隨著經濟發展水平逐步提高。但是,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人口老齡化的高峰也給社會保障造成了巨大壓力。當前,養老保險基金已難以滿足人口老齡化的要求。雖然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在一些方面取得了突破,但形勢仍然十分嚴峻。一個老人如果沒有家庭成年子女的贍養盡孝,僅靠社保養老金作為退休后的生活費,恐怕難以安度晚年。因此,具有社會保障功能的存留養親制度在當代仍然具有一定的存在價值和借鑒意義。
              
              對存留養親制度取其精華,古為今用,有利于減輕罪犯家庭的養老負擔,促進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存留養親制度的一個基本目標就是使罪犯家庭的年長親屬老有所養,安享晚年。如果罪犯滿足上文所述特殊緩刑的適用條件,那么他就可以在家履行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如果其不能滿足上述條件,就很可能不能在家中奉養尊親,需要在監獄進行強制性勞動改造。根據我國《監獄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因此,相關部門可以考慮制定規定,將犯罪人員在監獄中獲得的勞動報酬納入社會保障體系,鼓勵罪犯將其依法獲得的報酬給予其年長親屬,作為經濟來源的一部分,使已經退休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老人們在生活上得到一定補助。[13]這樣一來,不僅可以讓在監獄中的罪犯承擔相應的贍養責任,為老人提供更多的物質保障和精神慰藉,也可以滿足罪犯的孝親愿望,提高其勞動改造的積極性,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還能減輕社會的養老負擔,緩解國家在社會保障方面的壓力,促進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
              
              四、結語
              
              觀今宜鑒古,無古不成今。作為中國古代法制的實踐成果,存留養親制度雖然早已被廢除,但是它所蘊含的精神內涵和價值理念仍然具有相當的合理性,擁有當代社會值得學習與借鑒的價值意義。
              
              當前,我們正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要發揮好存留養親制度的當代價值,我們需要結合當代社會發展的具體實況,對存留養親制度加以總結,批判吸收其先進理念與合理經驗,使不同的利益關系達到合理的平衡與公正,確保制度和社會的契合程度。筆者也是從這個角度對存留養親制度進行了深入的剖析,希望所得之研究結果能為當代法治中國建設提供參考和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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