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方式之遺囑繼承的相關課程教學與學習分析
摘 要:在學習繼承方式之遺囑繼承的相關課程的過程中,正確理解繼承法領域的相關概念和基本原則,了解法定繼承之規則與遺囑繼承之規律,可以讓自身更加清楚地了解法定繼承、遺囑繼承與遺贈扶養協議間的微妙關系?;诖?,文章以遺囑繼承為視角從遺囑繼承的概念、特征等方面對遺囑繼承的生效條件進行闡明,并通過情景模擬和真實案例演練拓展思維,培養個人實操能力,系統地學習掌握我國繼承方面的基本規律,從而游刃有余地解決實務中的繼承難題。
關鍵詞:民法典; 繼承方式;遺囑繼承;課程教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繼承編的新規中,繼承制度是自然人于生前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做出處分的法律依據,具有指導性的意義,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繼承權。因而,在繼承方式之遺囑繼承的相關課程教學中,應結合實際案例分析和闡明與遺囑繼承相關的內容,幫助學生加強對遺產歸屬、分割等內容的理解,使其在今后的實務中能夠通過法律手段維護繼承人的利益。因而,針對繼承方式之遺囑繼承的相關課程,如何開展教學活動,是目前高校教師需要考慮的問題?;诖?,本文結合筆者自身學習法學的經歷,以期提供一些學生角度的淺見,總結自身學習過程中的經驗。
一、結合案例實施課程教學
(一)案例內容
本文以某件遺囑繼承糾紛為學習分析案例,通過系統地學習與繼承方式之遺囑繼承相關課程的內容與法律知識后,以期能夠有效增強依法保護公民財產繼承的意識,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個人的財產繼承權。在學習過程中,將結合實際案例,以現實生活中的現象為基礎,訓練個人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并結合實際依法保護個人的財產繼承權。案例內容如下:被告人李某的父親與母親于1942年登記結婚,其母親張燕已于1995年8月12日因病去世。李某父親患有重大疾病,于2006年,因突發心臟病救治不及時而死亡。老人名下現有兩套房產、保存的首飾以及存款等。老人留下了一份自書遺囑,遺囑上附有老人的簽名。遺囑內容提出將個人所有財產分配給李某(女兒)和王某(李某父親生前所雇傭的保姆,負責照顧其父親)。其中指定王某享有老人名下一套房產的使用權直至王某死亡,指出由王某保管其除房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如首飾、存款等),同時遺囑中指定王某為遺囑執行人。老人去世后,王某就將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遺囑內容。
(二)遺囑繼承糾紛案件分析
以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并按照法定形式,判定自書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符合以下幾項要求:
第一,主體符合法定要件。首先,撰寫自書遺囑的主體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具備遺囑能力。這是自書遺囑生效的關鍵?!睹穹ǖ洹返? 143條第1款就強調該要件,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其所訂立的遺囑在法律上無效。這是對被繼承人利益的保護,也是對其能夠表達真實意志的保障。當遺囑人具備遺囑能力,能夠識別自己的行為并具備與行為相匹配的智力能力時,主體才符合法定要件。其次,撰寫自書遺囑的主體在訂立遺囑時個人意識必須清醒,且未受到欺詐、脅迫?!睹穹ǖ洹返? 143條第2款強調了主體狀態的重要性。只有具備遺囑能力的遺囑人在個人狀態良好,不受欺詐、脅迫的情況下訂立的遺囑才有效。
第二,客體符合法定要件。首先,遺產必須是遺囑人死亡時所遺留下的財產,具有時間的特殊性。即在遺囑人死亡前,其所擁有的財產都不能稱為遺產。規定特定的時間是判定財產是否變為遺產的重要標志,也是對被繼承人利益及生活狀態最大的保障。關于本案的遺產糾紛皆發生在老人死亡之后,符合法律規定。其次,能夠被繼承的遺產必須具備可轉移性,這是遺產的屬性。如遺囑人頭腦中所擁有的智慧等本身并不能夠轉移,因而也就不能被繼承。而本案中涉及的房屋、首飾及存款等動產與不動產都是可轉移的,因而可作為遺產進行處分。再次,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所擁有的,法律范圍內承認的財產,其他任何不屬于合法范疇的財產不得當作遺產,不屬于其本人的財產也不得當作遺產?!睹穹ǖ洹返? 122條就對遺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由其個人所擁有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財產。明確遺產的范圍是判斷遺產歸屬的重要一環,更是對遺囑人、繼承人合法利益的保護??腕w符合法定要件是自書遺囑生效的關鍵。該案例中李某的母親已于1995年去世。以法條為基礎,以法理為邏輯,遺囑人處分遺產時應考慮夫妻共同財產,不得處分另一方的,不屬于自己的財產。夫妻共有的財產中有屬于其妻子張某的遺產,按照法律規定,這部分屬于張某的遺產在其去世后,應當由其子女(李某)繼承,其繼承人也未表示放棄財產繼承,以《民法典》第1 124條為依據,繼承人不做表示也是接受繼承的標志,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33條也強調,放棄繼承需用書面形式表達。因而,被告李某的母親張某所遺留的財產應當屬于李某;而在本次遺囑繼承案件中,被繼承人李某的父親并未按照法定形式在所立遺囑中合理處分夫妻共有財產,而是私自將屬于李某母親張某的那一部分遺產進行了處分,即處分了不屬于被繼承人李某父親個人的財產,因而,應視為該份遺囑部分或全部無效。
第三,遺囑構成要素合理合法。在法律上,自書遺囑屬于合法遺囑形式的范疇應厘清,我國《民法典》對自書遺囑的構成要素做出規定,即只有自書遺囑構成要素合法,該遺囑才能生效,遺囑構成要素的正當合理就顯得尤為重要。
首先,關于自書遺囑的法定要求,根據《民法典》第1 134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即親筆書寫、本人簽名以及時間是自書遺囑構成要素法定的要件。其次,對于遺囑而言,遺囑人死亡的那一刻起才是遺囑生效的時間。只要遺囑人還未死亡,遺囑就不會生效,這不僅有利于保護遺囑人的權益,更重要的是給予遺囑人思考的時間。
結合本案,原告王某在遺囑人死亡后到法院起訴,此時遺囑已經生效。但被繼承人李某留下的自書遺囑雖是由其本人書寫并有簽名,卻缺少了時間這一關鍵的要素。自書遺囑中,時間不僅是自書遺囑的重要構成要素,還是判斷遺囑人訂立合同時個人狀態的關鍵。判斷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是否保持清醒狀態,需要以立遺囑人設立遺囑的時間與實際情況為基準[1]。通過對該案例進一步地研究與分析,雖李某的父親在生前留下自書遺囑,但遺囑中并未標明設立遺囑時的年、月、日,沒有明確的時間作為基準也就無法判斷其在訂立遺囑時個人狀態是否清醒。沒有明確的訂立遺囑的時間,被繼承人李某訂立遺囑時是否具備遺囑能力也就無法判斷。以《民法典》第1 134條為法律依據,該自書遺囑缺少必要的構成要素,不能按照自書遺囑對待。
第四,遺囑內容合理合法。遺囑是依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按照法定形式,由遺囑人在合法范疇內以自己的意志處分個人合法財產的。首先,遺囑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這也是《民法典》第1 143條第2款所強調的。遺囑是對遺囑人自治原則的保障與體現,因而其內容就應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達。以法律為依據,遺囑的表達內容應與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相一致。其次,遺囑的內容應當不違背社會道德,不與現行法律相悖。遺囑是法律對個人意思自治的保護。但這種意思自治必須在法律的范疇內進行,符合現實的情況。否則遺囑將被視為無效。再次,針對遺囑內容中未被處分的或與遺囑無效部分有聯系的遺產,依據《民法典》第1 154條,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來辦理。本案中,李某父親對于除房產以外的遺產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處分,僅規定由王某作為遺囑執行人保管,但始終未明確該部分遺產處分的問題。李某父親遺囑中關于所留下的首飾、存款等遺產的處分的內容并不明確且未做到合理合法,因而,應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最后,關于本案件中的一處住宅房產同樣在被繼承人所立遺囑中未對其約定加以明確,被繼承人李某認為原告王某無住所、無穩定工作,因而將該房產給其居住。但結合實際,原告王某目前并沒有穩定工作,一直從事家政服務工作,其個人收入相對可觀,能夠自給自足。被繼承人李某針對上述情況的認定,與現實情況存在較大偏差,以此,該約定就影響了繼承人對財產繼承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二、課程學習設計
(一)學習目標
通過結合實際案例,系統性學習與繼承方式中關于遺囑繼承的相關課程內容,以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財產繼承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為依據,在實際學習過程中,應聯系實際情況和問題分析保護個人財產繼承權的方法,明確和掌握一份合法有效遺囑必須具備四項條件,包括主體符合法定要件、客體符合法定要件、遺囑構成要素合理合法以及遺囑內容合理合法,真正理解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之間的關系,掌握關于遺囑的概念、遺囑能力、遺囑的構成要素、內容、效力以及遺囑的變更、撤銷和執行的具體規定,在學習中切實體會遺囑繼承制度實行的意義[2]。
(二)學習方法及學習過程
綜合考慮自身學習和掌握法律知識的實際情況,結合現有社會生活經驗,選擇合適的學習方法對繼承方式之遺囑繼承的相關課程內容展開深入學習,如靈活運用多媒體手段、案例研究、材料分析法、小組合作探究法等多樣學習手段對遺囑繼承的相關法律知識內容進行學習和研究,既能有效激發學習興趣,又能保證課堂學習效率,使其在短時間內快速理解教師在課堂上所講解的法律知識[3]。一是做好預習,結合本節學習案例做好相關資料的搜集和匯總,有利于在課堂上快速進入學習狀態,對課程的重點內容進行深入討論。二是通過結合案例內容,與教師共同將案例情境在課堂上導入,并在案例分析的過程中自主感悟關于遺囑繼承相關課程內容學習的重點。三是利用多媒體設備展示案例情境,結合PPT進行分析。被告人李某的父親與母親于1942年登記結婚,其母親張燕已于1995年8月12日因病去世。李某父親患有重大疾病,于2006年,因突發心臟病救治不及時而死亡。老人名下現有兩套房產、保存的首飾以及存款等。老人留下一份自書遺囑,遺囑上附有老人的簽名。遺囑內容提出將個人所有財產分配給李某(女兒)和王某(李某父親生前所雇傭的保姆,負責照顧其父親)。其中指定王某享有老人名下一套房產的終身使用權,同時遺囑中指定王某為遺囑執行人,指出由王某保管其除房產以外的其他財產(首飾、存款等)。老人去世后,王某就將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遺囑內容。就課堂上教師所提出的問題可以小組討論形式對其展開進一步探究,如“該案中涉及的遺囑屬于哪種形式?”“其中涉及的財產哪些屬于老人的遺產?”“王某的訴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通過分組討論后,匯總其他同學所提出的觀點和看法,對本學習案例中所涉及的“遺囑繼承”法律知識進行歸納總結。四是案例中老人生前設立遺囑的形式屬于自書遺囑,我國《民法典》中明確和規定了遺囑繼承應當優于法定繼承的基本原則,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按照遺囑來繼承。但案例中,雖然遺囑為自書遺囑且附有簽名,但其中并沒有注明所立遺囑的時間,同時缺失或無法提供判斷立遺囑時間的證據,則視為自書遺書無效。五是要注重與教師進行有效溝通,讓自身進一步理解與“遺囑繼承”相關的法律知識,與教師共同設計模擬法庭,以師生合作探究的方式對本案例進行拓展,既能了解和熟悉各種證據、資料發現、分析、研究的基本方法,又能為未來的實踐活動奠定堅實的基礎。同時,可以更深一步地研究繼承方式,并總結提出公民在維護自身合法繼承權與被繼承權的注意事項[4]。
(三)學習評價
培養德法兼修,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應用型法治人才是現階段我國法治領域建設過程中極為重要的一環。為了更好地掌握自身實際學習情況以及對法律知識的掌握情況,在學習過程中注重自我學習評價顯得尤為關鍵。在學習與繼承方式之遺囑繼承相關的課程內容時,根據自身法律知識掌握水平和實際學習情況,對個人學習進度、學習方法、學習過程等進行綜合評價,確認實際學習中是否存在學與做脫節、法律知識應用能力不足等問題。通過行之有效的學習評價不斷調整自身學習思路,構建遞進閉環的學習模式,以高端的理論成果為基礎,克服傳統碎片化學習的缺陷,強化學習效果。
(四)善用現有學習資源
從個人學習角度出發,在學習和了解繼承方式之遺囑繼承的相關課程內容的過程中,應學會善用現有的學習資源,堅持學在平時、學在日常,將學習法律知識融入日常生活,逐漸形成一種行為自覺習慣;同時貫徹在學中干、干中學的基本原則中,帶著問題學習,指導解決實際問題,提高學習實效。依托校內現有法治學習平臺,積極參與各種學法用法活動,或者與其他同學共同組織以“遺囑繼承”為主題的競賽活動,既能將學法用法貫穿到個人學習與實踐的全過程,又能密切聯系實際發現自身在學習中存在的問題。不僅要學會與集體一起學習,還要堅持自主學習。在自主學習時加深對法律知識的理解,促進對法學專業方面的認知與學習,以此全方位提升個人學習、掌握、更新法律知識的能力。
三、結語
綜上所述,通過學習與繼承方式之遺囑繼承的相關課程內容,進一步了解財產繼承權,在實際學習中學生應靈活運用多種學習方法,激發自主學習、自主探究的興趣,提高學習熱情,使其在學習和探究中能夠總結歸納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的區別。明確遺囑繼承的概念、特征,可以結合實際,運用法律手段保障合法繼承權,真正理解遺囑繼承制度的本質和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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